本报讯(记者 袁帅)进一步健全省管企业投资项目闭环监管机制,促进省管企业提升投资决策科学性和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近日,我省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健全投资全过程管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办法》,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所有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实现“应评尽评”。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须按规定开展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单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涉及企业重大转型的投资项目。对企业境内外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业务布局优化和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境外战略性重组及收并购项目。示范引领类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及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建设内容及效益变动项目。境内外项目在建设或实施过程中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因政策、市场、原材料供应、融资条件变动等原因,产品预期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暂缓、停建的;已上报重大境内外投资事项异常情况报告的项目。境内外超期未完成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过建设期2年以上未投产;股权投资项目(含产权、股权收购)自合作或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满2年,仍未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
后评价开展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终止)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股权投资项目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股权交割手续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对在建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开展中期评价;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适时开展专项后评价。
《办法》提出,对纳入省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公益类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投资实际适当延长后评价开展时限;此类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可适当调高社会效益权重,原则上不超过20%,同步相应调低经济效益权重,后评价开展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后评价成果将作为省管企业修订发展战略、编制发展规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规范管理决策、强化投资管控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省管企业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考核、调整、任免的重要参考。
《办法》明确,后评价结论应作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以及隐匿、虚报、瞒报相关资料,拒不配合、阻挠后评价工作的,依据《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