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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印发《通知》 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报讯(记者 李娜)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妥善解决省内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7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系列利好措施更为便民利民。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我省决定全面取消企业职工养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时,无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直接在省内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养老保险关系暂由原经办机构留存。

《通知》明确,我省将打破参保地域限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任何地区都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简化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和待遇领取手续。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前,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同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在部规5号文件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简化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方式。按照之前的规定,跨省转移要本人前住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然后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时间也较长。按照新规定,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由新就业地工作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也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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