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四版)
七、对《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捕捞水生野生动物;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野炊、烧烤”。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
八、对《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折采树枝、花果,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九、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