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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袁帅)进一步规范全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健全学前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减轻群众育儿负担,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

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管理方式及标准制定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管理方式及标准是什么?《征求意见稿》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和延时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

收费标准三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提前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办幼儿园除外)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原则上三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的须在秋季开学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

伙食费不得跨学年留存

针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多退少补”的原则,幼儿园可在本地目录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不得跨学年留存。

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在园儿童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

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儿童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根据儿童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儿童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全额退还当月费用;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儿童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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