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商都评论 PDF版阅读

互联网算法推荐新规 给大数据杀熟套上缰绳

近日,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所谓“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实际上就是我们说的大数据杀熟。同一段路程,打车软件对两部手机的报价不一样,旅行APP和网购平台“看人下菜碟”,为老顾客提供高定价商品?等,消费者被差别对待,“越是熟客越吃亏”。大数据杀熟有违商业伦理,透支了消费者的信任,属于变相价格歧视,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平台和商家占据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且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商品价格随时变动,甚至每天都会出现几次涨跌,让消费者很难识破杀熟行为。且互联网平台掌握着所有用户信息,可以根据算法对消费者“画像”并提供有差别的定价和服务,实施隐蔽而精准的杀熟。消费者则处于弱势地位,不了解商家的定价策略,也无法知晓商家针对不同地区、时间段的购物者如何定价。

除非在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地区,有多个具有相同“会员级别”的消费者购买相同商品,否则,莫说普通消费者,即便监管部门也难以分辨何谓正常的价格变动,何谓杀熟。这些因素决定了在技术进步背景下,如果不对大数据杀熟说不,消费者难以享受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只能沦为被算法算计的“韭菜”。

如果不及时禁止大数据杀熟的话,互联网商业也就失去了便民属性,沦为强势商家宰割消费者的“帮凶”。互联网平台在搜集消费者消费记录、个人偏好、交易习惯,据此进行大数据杀熟时,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消费者应该平等地享受互联网和大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禁止大数据杀熟,要求互联网平台提供便捷的关闭选项,且应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个人标签,可让互联网平台不再随心所欲地利用技术优势算计消费者。当然,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加大查处力度、执法力度、处罚力度,并需要以大数据技术反制大数据杀熟。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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