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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

(上接一版)

亮点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重复救助。

亮点四:特困人员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我省要求,各地要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亮点五: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制”结算

按照要求,我省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本报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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