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
〔二〇二二〕第1号
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89890715
传真:898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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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50007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 【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权利类型】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七)抵押权;
(八)居住权;
(九)地役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以空间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经确定的不动产单元不得擅自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确需分割、合并、调整边界的,应当符合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不动产登记重大事项,将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管理体制】 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工作;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办理登记事务。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可以依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设立派出机构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税务、大数据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下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