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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以“河长+”制度 护“母亲河”安澜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通过立法加强河道管理,对于推动沿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3月29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河南黄河实行“河长+”制度,并对“联防联控机制”“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河长+庭长”等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

河南黄河河道长711公里,涉及8市28县(区)1312个自然村庄,居住有152.69万人口,是黄河保护治理的重点、难点、关键点所在。黄河河道既是行洪、滞洪的通道,也是滩区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不但承载着河南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的功能,也直接影响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河道管理立法小切口服务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格局,对推动沿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对规划编制、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管理与保护、黄河河长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关于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草案)》还明确“河南黄河实行‘河长+’”制度,对“联防联控机制”“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河长+庭长”等有效的机制、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

关于规划编制,《条例(草案)》规范了滩地利用、河道航运、河道整治、疏浚清淤和城镇乡村等五项规划的编制程序。提出涉及河道管理的规划编制要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省级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界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并明确提出涉河部门编制的各项规划应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针对一些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草案)》,黄河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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