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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 出入商超酒店拒不扫码将严惩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当前,郑州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昨日,郑州市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通告》指出,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以上行为均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以上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50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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