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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多举措保障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记者昨日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多举措充分保障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未成年人纳入家暴受害人范围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严重的可带来生命危险。《条例(草案)》明确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范围,其中提到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极其严重,《条例(草案)》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

遭遇家暴该如何维权?《条例(草案)》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实际开展工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

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

拟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

为特殊群体撑起一片天。《条例(草案)》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作为特殊保护人群。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明确规定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没有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之一。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警情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条例(草案)》明确,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不履行首接责任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行为的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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