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待遇水平
紧扣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谁”“如何托”“托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措施。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人员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户的人员。脱贫攻坚期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转为稳定脱贫的,回归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两重制度保障;转为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脱贫不稳定户的,相应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倾斜救助是新增加的救助内容,便于从制度上防范规模化致贫返贫风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