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实施意见》规范了三项保障制度功能定位,理顺了制度衔接次序,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均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
规范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支付封顶线。
从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5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待遇调整同步实施,实现待遇平移、制度平稳并转。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监测范围,即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进行重点监测。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通过部门间人员信息的核查比对,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医疗救助,并强化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
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措施,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明确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明确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实施意见》还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