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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医疗技术进步 控制医药费用负担 我省将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本报讯(记者 王红) 医疗服务价格,不仅关系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医疗机构长期良性运行。昨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河南出台新政,在全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如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近日出台的《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新政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绩效、医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条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灵敏有度地把握调价窗口和节奏,稳定调价预期。

复杂型医疗服务尊重专业意见

为规范有序管理、分类管理,新政对通用型、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进行了区分,明确对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通用型医疗服务,在成本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调价幅度,管住管好价格基准,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新政规定,对于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型项目,在统筹考虑区域内、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

价格调整须设启动 “门槛”

新政要求,为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须综合设置启动条件,细化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明确评分规则,量化评估分值,优化选择调价项目,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调哪些窗口问题,切实增强改革预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主要围绕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运行、医保费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四个方面设置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在评估触发标准时采用综合评分模式,综合评估得分达到70分以上方可启动调价。

为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新政规定,我省对于调价约束标准采取条件“熔断”模式,即存在医疗费用增长率超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超标、医保基金结余不足等任意一条约束标准不达标的状况,将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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