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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建立联动机制和应对机制 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在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按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等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条例》对气象信息的发布传播、应急联动、灾害防御、趋利避害作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气象预警谁来发布?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在加强气象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在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在暴雨、暴雪、高温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针对关于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城市安全运行的评估等方面,《条例》也作了补充和完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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