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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三十八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1995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4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2001年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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