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买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三是买卖双方办理抵押及过户登记手续。买方配合贷款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将贷款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四是卖方根据资金监管部门通知,结清原住房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权。五是结算剩余交易资金。
此外,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及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原则上可结合各自实际办理“带押过户”。但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交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开通“带押过户”业务,交易地房管部门已开通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目前部分县(市)区暂不具备办理条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对接。
在此提醒,办理“带押过户”的职工,及时关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市区业务承办部门及办理地点”。提前了解《同意存量房带押过户函》和《预告登记约定》的内容,准备好需要填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