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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6月30日起施行 这些“红线”碰不得

本报讯(记者 李娜)6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于6月30日起施行。

据悉,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举报。

对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人社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根据规定,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实行举报奖励。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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