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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全市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通知》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程序研究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在编制目录时要避免目录事项偏少、覆盖面不够、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少等问题。

严格落实公众参与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前,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都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群体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我市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通知》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要把专家咨询论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前置条件,组织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至少有1名以上法律专家参与。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9名。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

同时,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制度。集体讨论决定记录情况应当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体现。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按照有关议事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传签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通知》还提到,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重大行政决策各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抓手,切实抓好制度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承办处室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至少每半年听取1次工作汇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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