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按照《通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乡村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并公示,由乡村规划委员会对用地位置、面积、标准、相邻关系以及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按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应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项目现场或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