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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孙雪苹)7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涉及存量房交易管理机构、交易保证机构、经纪机构、存量房交易手续及交易结算资金的交存和划转等细则,并于8月25日18时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办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业务。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仅限于交易房款,不包含办理房屋交易涉及的各项税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交易资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信息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提供交易档案信息查询、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

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负责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该公司应当按规定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备案。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其与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交易保证机构与监管银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郑州存量房网上备案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存量房交易网签、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扣划以及贷款业务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等信息共享。同时,办法还规定,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且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存量房交易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验,不得接受委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屋。

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24年8月25日18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意见反馈可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fgjscc9999@126.com,或电话联系0371-67889915,也可通过该办法发布网站,在“意见建议”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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