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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作出11条合规提示: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本报讯(记者 李爱琴)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作出11条合规提示。

广告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擅自在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发布的,坚决不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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