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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开展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

本报讯(记者 王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河南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制”

新政提出,“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根据规定设施条件、医师队伍、自身特点,为满足群众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未经省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独立管理

新政提出,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在划定的独立区域开展,实行独立管理,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

按照计划,我省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须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含分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

特需门诊坐诊医生遴选“优中选优”

新政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区等,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全程导医服务。特需门诊坐诊医生的遴选(院士、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入专家除外),应以诊疗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高、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同时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医生担任,且该医生在非特需门诊(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实际出诊量排名在本科室前30%。

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采取联动机制,特需门诊坐诊医生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每半天为一个单元)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3。

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不列入特需医疗服务

新政提出,新增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相应程序申报。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选择其他项目作为特需医疗服务的,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属于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以非疾病治疗为目的的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

政策规定,以下情形的不列入特需医疗服务,包括: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有关的项目;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等类别下的规定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规定不宜纳入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患者自愿选择

新政提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主制定价格,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确保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开展同一医疗服务时,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且相关医用耗材不得重复收费。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河南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已全文公布在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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