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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 我市就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李娜 陶然)10月8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近日,《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有意见或建议者需在9月30日至10月30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zzs_kjjfgc@163.com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进行反馈。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

据悉,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围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探索实践(不包含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等线下科技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设置条件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培训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相关规定,在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举办场所、组织建设、从业人员、培训材料、规章制度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在审核流程上,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达到监管平台合规。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设培训机构所在地进行申请,实行一点一证。

对于信息变更,征求意见稿指出,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地址、教学内容、从业人员、收费信息、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选取教材要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采用自编教材必须建立培训教材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所用教材或变更教材应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不得使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在收费管理上,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使用监管服务平台售课、销课、结算,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50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合同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

预收费资金应全部存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一课一消”。风险保证金额度根据机构规模大小由各地确定,实行动态监管,但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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