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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涉农政府投资 基金支持畜牧业发展

本报讯(记者 袁帅)10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畜牧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要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重点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在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鼓励涉农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畜牧业发展。

同时,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土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废弃地、荒滩等发展畜牧业。支持发展畜禽设施养殖,鼓励多层立体养殖,采用多种节约集约用地方式发展畜牧业。

《条例》还提倡利用农作物秸秆等进行养殖,因地制宜扩大牧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发展生物饲料。畜禽养殖者要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业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人民政府预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条例》还规定,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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