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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开同城郑州东部原水干管工程安全保护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五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开同城郑州东部原水干管工程安全保护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5日 

为了强化水资源对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提升城市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郑开同城郑州东部原水干管工程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郑开同城郑州东部原水干管工程是指利用南水北调干渠21号口门向郑州市和开封市引水、输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取水口、蓄水池、阀井、计量井、泵站、监测防护设施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道路、照明设施及有关标志物。

二、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原水干管安全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原水干管安全保护相关工作。郑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原水干管运营和维护的管理单位,负责原水干管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按照输水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管道及建(构)筑物安全保护标准,郑开同城郑州东部原水干管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一)航空港区小河刘分水口门至经开区九龙水厂、郑东新区龙湖水厂45.11公里直径2000毫米以上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

(二)郑东新区龙湖水厂至郑东新区龙源东八街(东周水厂原水管道处)2.43公里直径小于2000毫米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米以内的区域;

(三)各取水口、蓄水池、泵站围墙外缘向外10米以内的区域。

四、在原水干管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行为:

(一)取土、采砂、开挖、打井、钻探、定向钻施工等作业;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方堆放物料;

(四)种植深根树木;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运营和维护管理单位在日常运维管护时应当做到:

(一)在原水干管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并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和损毁;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三)因维修养护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的,应当依法与相关方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依法保护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因突发状况需要应急作业的,可以先行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五)因抢险抢修作业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运营和维护管理单位在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相关设施等作业时,管道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原水干管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管道平行或者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建设活动时,应当做到: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和维护管理单位签订监管协议,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三)未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造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原水干管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损坏原水干管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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