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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新规保障新市民“居有所安”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出租“隔断房”、阳台储藏室用于出租居住、房产中介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明年1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被罚。11月7日,郑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围绕《条例》出台背景、规范引领住房租赁、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租赁人口达250余万人

郑州作为省会城市,大量外来人口来郑就业创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2017年和2019年,郑州先后被列为全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在“双试点”的持续推动下,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

据市住房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试点期间,我市累计筹集了26万套(间)租赁房源,进一步充实了市场供应;上线运行了郑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并与10家银行、9个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了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试点结束后,我市租赁住房规模达到109万套(间),租赁人口达到250余万人,租赁住房已经成为新市民和青年人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

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暴露出租赁合同备案率低、承租方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群租”问题定性和处理困难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要从制度层面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立足我市实际,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强化合同备案、企业备案、资金监管等制度设计,加强重点市场主体管理,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机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

《条例》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明确了政府的领导和属地管理责任,明晰了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街道办、乡镇政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预防和化解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等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出租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的各项规定,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作出了规范指引。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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