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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新规

保障新市民“居有所安”

(上接一版)其中提到,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以分割、搭建形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等规定。如违反,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令禁止房产中介泄露个人信息

房产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有假,或者中途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条例》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进行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对已成交或者取消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即时撤销。

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每名从业人员从业信息编号具有唯一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同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这些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等。

针对当前租赁纠纷多点频发的情况,《条例》明确了产生纠纷后的处理途径,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住房租赁价格和高风险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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