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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提高职教教师地位 加强学生实习实训保障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我省立法正在进行时。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鲜明导向,着力解决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为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条例(草案)》从管理体制、体系构成、主体的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对省、 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组织等各方的职责、激励机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进行了明确。

围绕职业教育体系与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特征与主要构成,对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机制、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对职业学校的办学主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围绕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条例(草案)》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设立条件、办学自主权、教育教学制度、招生考试制度等关键要素。

围绕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条例(草案)》对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提高职业教育教师地位、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学生实习实训保障,保障职业学校师生的合法权利,激发职业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围绕职业教育保障,《条例(草案)》通过统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用地、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保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农村职业培训力度、开展质量评价活动等。

《条例(草案)》对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瓶颈问题作了合理回复,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政策,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和我们现有的政策措施以及管理规定相比有所突破。

在贯通培养方面,鼓励中职学校和高职、应用型本科学校联合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向普通中小学、高校开放。

在办学主体方面,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实行混合多元产权主体职业教育模式,吸引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

在校企合作方面,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支持企业、学校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税费优惠等,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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