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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近日,《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对行政执法委托程序、期限以及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职责给予明确,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委托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让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环节。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郑州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暴露出我市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体制机制仍不够健全、执法力量仍有待加强等问题,而行政执法委托是缓解基层执法缺位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

行政执法委托的程序有哪些?按照《规定》,第一步: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简称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简称受委托方)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当邀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受委托方等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第二步: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将受委托方履职条件审查情况、评估论证报告、行政执法委托方案等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三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第四步: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行政执法委托期限,《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重新委托程序。

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规定》分别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

其中要求,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方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行政执法委托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方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应当每年向委托方报告本年度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

同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委托活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责令改正,对不适当、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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