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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袁帅)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新修订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日前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指出,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南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河南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河南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办法》明确,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根据《办法》,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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