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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与法治人文的平衡

马长山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它以尊重和维护人的价值与权利、实现公平正义为核心目标。对于新兴的数字司法而言,它能够凭借平台、数据和算法,来实现司法规则的技术性表达、司法正义的可视化呈现和司法效果的智慧化融合。这一方面可以弥合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鸿沟”,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从而更好地促进“阳光司法”和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数字技术应用也并非中立的。事实表明,一些数字技术应用并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理想目标,有时候还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局限和风险。一是计算不能。数字技术的核心是建模算法,它有一致性、高效率、全要素的优点,但也会有灵活性不足、机械性计算的缺点,难以计算和处理一些复杂疑难问题,比如情感复杂交织的家事纠纷就很难进行计算。二是计算错误。算法都是有容错率的,而随着大模型时代的到来,深度学习中的算法偏见日渐凸显,因此这就难免会出现某些计算错误。从目前一些数字司法的创新实践来看,法官电子阅卷工作量减轻80%,案件事实查明准确度大于95%,案件整体办理时间减少三分之二,这固然是很不错的司法成效,但整体上1%的差错一旦落到个案上,对个案当事人而言可能就是100%的不公正。因此,算法错误的问题依然不可小觑。三是算法依赖。各个领域的人工智能辅助是数字时代的必然发展趋势,人们也越来越需要人机交互的方式来处理各种事务,实现办公自动化、智能化。特别是大模型的自动生成能力会超过一般人的水平,其实质是对简单脑力劳动的通用性替代。基于此,日渐成熟的司法大模型就可能会成为日常案件办理中的一种习惯性“依靠”,而一旦司法人员过度依赖这个机器助手,就难免会降低他们的审慎思考和逻辑推理能力。同时,机器的“内容生成”内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它会耳濡目染地影响司法人员的认知、判断和行为,这就难免导致机器“教导”人类的风险发生,从而影响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事实上,人类决策是有意识的内容生成,在规则理解、价值判断和司法经验上反映着人类理性和法治人文精神,而机器则是依概率猜测的内容生成,这种算法决策很难作出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等方面的考量,因而,不具有法治人文精神,更适合于形式化、一致性的计算、推理和判断。而且,数据样本和质量、数据合规性、算法可靠性、算法透明性、算法公正性等,都会面临着公众的司法信任考验。由上可见,虽然数字司法代表着时代趋势,但它也具有一定的限度和边界,不当使用将会影响司法人员的主体地位和自主裁判能力,也会使案件当事人在过度的机器决策面前缺少必要的人性化体验和人文关怀,这自然需要在数字技术与法治人文之间形成一种恰当的平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各类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辅助,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交互”。这意味着,数字时代的司法人员“更应格物致知,加强自身知识和思想的训练,在自主判断与人工智能辅助之间获得最佳平衡”,为数字司法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文主义法治基础。(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数字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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