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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通知》 运用专项债券资金 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明确收地范围、定价机制、工作程序等内容,目的在于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支持,推动存量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类土地纳入收地范围

根据《通知》,我市将按照政府领导、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在市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工作专班的领导下,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工作,组织研究定价机制、收地方案、收地程序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通知》明确,本次收地工作适用于市内五区范围内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的地块。具备这些条件之一的土地,可列入收地范围: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收回的土地;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且暂未建设的土地;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收购的土地。

收地价格以基础价格为基础

收地价格如何定?按照《通知》要求,收地价格以基础价格为基础,结合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经集体决策确定。

基础价格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具体包括:

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原则上不计入价格评估。

企业土地成本:企业土地成本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缴纳的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复垦券等费用)、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及闲置期间的利息确定。

因企业原因终止项目建设未满两年的,企业土地成本按原土地价款确定;涉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按照约定需拆除的,企业负责在土地收储合同签订前拆除。

对于不同情形,收地价格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例如,承担保交楼任务的企业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按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收地款将优先用于保交楼项目。

《通知》还强调,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收回收购的土地按规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短板等重点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用地项目,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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