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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新规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出租住房原则上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除外。

■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时,须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不得超过3个月,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且资金须纳入监管账户。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明确居住标准、杜绝群租乱象、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住房出租管理、市场准入、资金监管、信用管理及非住宅类租赁等5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全面规范租赁市场秩序,进一步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强化住房出租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出租住房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符合标准:原则上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除外。该举措目的在于保障租户基本居住条件,杜绝群租乱象。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及以上的个人,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相关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需注明“住房租赁”或“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确保行业经营透明化、规范化。

强化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时,须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不得超过3个月,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且资金须纳入监管账户。具体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细则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强化租赁行业信用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将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综合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实效。

强化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合同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确保非住宅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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