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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轻装上阵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企业迎检“减负”迎来利好消息。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直指涉企检查中的“多头执法”“任性检查”等问题,以“硬核”举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何谓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将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行政检查不能“想查就查”。《实施意见》明确,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按照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认领由其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折腾。我市将依托数智赋能,推动行政检查数据“一网通享”。按照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扫码入企”,实现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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