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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新规

本报讯(记者 袁帅)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规范托育服务机构价格行为。近日,我省发布《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普惠托育服务定价管理

《通知》首先明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通知》规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建立服务费目录清单

《通知》提出,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招生简章、入托通知中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

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通知》明确,托育基本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也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交纳,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日或按月收取。其他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基本服务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应缴费用后退费,伙食费按剩余时间退费。

《通知》提出,各地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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