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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信息 保存年限不得少于30年

本报讯(记者 袁帅)规范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推动形成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9月10日,记者从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获悉,我省发布《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9月3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省市两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为省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豫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各省辖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级登记机构,并报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登记机构。

《实施细则》提出,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保存年限不得少于30年。登记主体应通过登记平台如实提交主体信息,申请登记账户。

关于登记范围,《实施细则》指出,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在风险评估和存证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以识别和评估登记的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在收集、存储、使用、流通、披露等全流程的安全风险情况。

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或者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因机构重组合并、公共数据资源归属转移等原因导致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登记主体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实施细则》还规定,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3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3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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