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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制定关于评选评奖活动的负面清单 这些“评选评奖”不得开展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评选评奖活动日益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表彰奖励的激励引领作用得到有效彰显。但是也有少数企业、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评选评奖,尤其是借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甚至收费敛财,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

为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以下评选评奖工作的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2.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3.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4.不得借党政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名义,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勋谱、名人录等名义开展营利性、商业性评选评奖表彰活动,或在活动中收取及变相收取费用。

6.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7.未经批准,不得联合国(境)外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8.未经批准,不得借评选评奖表彰之机向有关机构及个人颁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等。

9.不得非法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0.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及设计制作颁授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1.不得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对上述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根据事实、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进行监督。举报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表彰奖励专栏举报平台;举报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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