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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二十九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有房屋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删去第四十六条。

(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八)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中的“、工矿区”。

2.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3.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的“契约”修改为“合同”。

二、对《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遗体的接运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承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自己接运遗体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

“在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接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殡仪馆”后增加“、殡仪服务站”。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对《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实施和转移转化的资助”。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款第二项:“(二)专利保护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实施转化的自主专利项目以及可能产生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删去第八条中的“在本市实施,”。

四、对《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五万到十万人口居住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千平方米。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小于三千平方米;旧城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

“(二)每五千到一万二千人口居住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为三百到四百平方米。每三千到五千人口的独立地段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国土资源、”。

2.将第六条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行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5-11-04,12272| 2025-11-03,12264| 2025-11-02,12260| 2025-11-01,12256| 2025-10-31,12248| 2025-10-30,12236| 2025-10-29,12214| 2025-10-28,12206| 2025-10-27,12198| 2025-10-26,12194| 2025-10-25,12190| 2025-10-24,12182| 2025-10-23,12170| 2025-10-22,12162| 2025-10-21,12154| 2025-10-20,12146| 2025-10-19,12142| 2025-10-18,12138| 2025-10-17,12130| 2025-10-16,12118| 2025-10-15,12110| 2025-10-14,12102| 2025-10-13,12094| 2025-10-12,12090| 2025-10-11,12086| 2025-10-10,12078| 2025-10-09,12074| 2025-10-01,12070| 2025-09-30,12062| 2025-09-29,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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