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二号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保护,彰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赓续历史文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是指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二七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商文化为核心的都城遗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展现商都文化的独特性,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遗址周边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遗址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遗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遗址保护职责。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展示相关工作。
市、遗址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遗址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监测、维护;
(二)参与遗址保护各类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具体实施;
(三)负责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遗址保护规章制度,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下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