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PDF版阅读

我省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诊所备案管理今后将更规范

本报讯(记者 王红)分布在街头巷尾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贴近社区,方便居民就诊,是基层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补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诊所备案管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营利性诊所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设置非营利性诊所的,设置单位应当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诊所备案管理施行分层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诊所备案。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备案工作由对应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诊所的房屋面积及场所布局应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诊所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法人证书、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收费项目及价格、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诊所应当规范医疗文书管理,门诊病历、处方、治疗单、报告单等应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诊所执业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在备案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执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除外。不得使用未在本诊所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开展备案诊疗科目之外的诊疗业务。不得开展未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限制类技术。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诊所应当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有意见或建议者,请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hnswst@163.com。联系电话: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0371-85960235。

2025-12-24,12667| 2025-12-23,12659| 2025-12-22,12651| 2025-12-21,12648| 2025-12-20,12644| 2025-12-19,12636| 2025-12-18,12620| 2025-12-17,12608| 2025-12-16,12600| 2025-12-15,12592| 2025-12-14,12588| 2025-12-13,12584| 2025-12-12,12576| 2025-12-11,12564| 2025-12-10,12556| 2025-12-09,12549| 2025-12-08,12534| 2025-12-07,12530| 2025-12-06,12526| 2025-12-05,12518| 2025-12-04,12506| 2025-12-03,12498| 2025-12-02,12485| 2025-12-01,12477| 2025-11-30,12473| 2025-11-29,12469| 2025-11-28,12461| 2025-11-27,12449| 2025-11-26,12441| 2025-11-25,12433|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