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资金使用方面,《办法》提出,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申请使用,经业主组织委托同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再次明确,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等,均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监督管理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示。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公示、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在法律层面,《办法》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作出规定。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郑州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管理,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显著提升使用效率,强化业主共同治理能力,为打造“宜居郑州”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