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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意见》 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

本报讯(记者 李娜)6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1年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根据《意见》,到2022年年底,建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与监管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高,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意见》中提出,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予、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产权明晰、来源合法等前置条件,并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宗出租,也可以部分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设立前,建设用地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意见》中还放宽抵押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涉及企业、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时,应载明抵押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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