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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理财公司监管评级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张千千 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月16日对外发布的《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提出,为加强理财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动理财公司加快转型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办法》开展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截至2025年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规模的92%。理财公司经过6年多发展,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理财公司持续提升能力水平,有必要制定出台这一《办法》。

《办法》明确了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办法》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以及S级,并分别明确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

其中,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需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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