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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我省就移动源污染防治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袁帅)破解我省移动源污染问题,提升大气治理精准性和有效性。近日,我省印发《河南省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5月17日前,可向河南省司法厅反馈意见建议。

鼓励公众对移动源污染违法进行举报

《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移动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铁路机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公众参与、协同共治的原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公众对移动源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处理并反馈。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工业企业、物流园区等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皮带通廊等清洁运输方式,促进绿色交通运输发展。

支持充换电站、加氢站、岸基供电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通过采取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等差异化措施优化使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根据应对需要,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措施。新能源机动车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铁路货场、港口码头、机场、建筑工地等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机动车维修地;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等机动车使用单位是移动源污染重点抽测的单位和场所。

重点企业和单位要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重型柴油、燃气货车等重型汽车的排气监管。重型柴油、燃气货车等重型汽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在用重型柴油、燃气货车等重型汽车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维修、治理等其他有效措施。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禁止对农业机械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禁止农业机械的维修单位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等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市场交易。

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对所有货运通道车辆进出实时识别监控,各通道分别设置道闸。

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保持稳定运行,实时报送监控数据。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实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监控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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