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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 符合条件可改建租赁住房 郑州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改建范围条件等事项

本报讯(记者 曹婷)19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郑州部分区域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做出了相关明确,如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流程、运营管理和其他事项等。

据了解,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宽郑州租赁住房供应渠道,科学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台该文件。

另外,《意见》还提到,非住宅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应纳入市房屋租赁平台统一管理,且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非住宅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等。

实施区域:

《意见》提到,非住宅改建工作的实施区域为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三个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改建租赁住房。

改建条件:

《意见》明确了改建条件: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产权明晰,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应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须以整栋、整层、整单元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改建后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不变、原不动产登记内容不变等。

改建流程:

根据《意见》,改建流程为提交申请、联合会审、施工验收和项目备案等四个程序。其中结合郑州实际,提交申请环节分为新改建项目和已改建在运营项目两类,根据类别不同,所提交申请材料略有区别;联合会审环节,会审主体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会审通过的项目须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改建程序;施工验收环节规定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联合出具项目确认书,确认项目性质;项目备案环节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在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应将项目相关材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项目性质。

这些情况不得改建:

城市重点功能区和主干道沿线临街的商业办公用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仓储物流用地的非居住住宅;富余安置房源或租赁房源充足区域的非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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