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承担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机构,原则上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每个街道(乡镇)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均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保障困难参保人员就近享受医疗救助报销服务。
支持盘活用好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实施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提升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机构依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提供就近便利的长期护理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提供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延伸网点,确保服务有效覆盖待遇享受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向基层机构倾斜
参保群众就医报销有望迎来多项利好。《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住院差别化待遇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向基层机构倾斜,基层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应逐级拉开10个百分点左右,合理确定基层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引导患者基层首诊。统筹地区内经基层机构逐级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可连续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至基层机构的住院患者同一疾病周期内不再另设起付标准,进一步提升参保患者就医连续性。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政策向基层机构倾斜,报销比例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高5~10个百分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55%,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基层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并优先选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医保目录内药品。鼓励为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提高药品供应能力补齐基层用药短板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结合基层机构诊疗需求及用药特点,适度放宽乡村两级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备不低于300种,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不低于100种。动态调整适配基层机构的医保药品清单,增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儿童、老年人医保药品,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基层就医购药需求。
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范围,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机构,扩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保障慢性病常用药、急救药、中成药足额供给,推动基层机构优先配备使用集采中选药品。
同时,优化医保清算结算服务,缓解基层资金压力。各统筹地区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向自愿申请且管理规范、医保基金支出占比高、信用良好等符合条件的基层机构加大预付力度,按规定通过线上拨付预付金,用于缓解基层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但不得用于非医疗费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