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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实质化运行研究

付 明 刘文胜

作为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法律咨询作用,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提供参考;监督管理作用,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提供平台;分流过滤作用,为检察委员会议案进行分流把关;经验总结作用,为统一法律适用、强化类案办理提供有力支撑。但在实践中还存在顶层设计缺失、运行程序不规范、议案不严谨、保障机制不健全、制度约束不够、“走过场”等问题,实质化运行程度不够,影响了该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

为推进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实质化运行,推动“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应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能定位,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机制保障与约束。

一是制定统一规则,完善制度顶层设计。为保证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应当像检委会议事规则一样,以最高检名义制定统一的议事规则。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可在最高检制度框架内,分层级分条线建立各自更具针对性、实操性的会议制度。

二是规范运行程序,实现议案严谨高效。强化案件管理,优化启动条件;明确议题内容,切实提升实际价值;规范讨论流程,提升会议质效;规范会议管理,及时反馈案件结果。

三是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提升议案质量。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建立会议管理机构,做到科学规范;构建成果转化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四是要健全约束机制,推进会议实质化运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增强制度刚性,将检察官参会情况纳入绩考范围,调动积极性;限制检委会委员参加联席会议人数,保证案件质量,检委会不能超过所在单位检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检察长在决定召开检委会前,应了解联席会议情况,避免形成以检察官联席会议代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局面;探索错案追究机制,强化问责问效,发生冤假错案的,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存在重大过失必须追责的,应予追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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