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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邻里”到“共同体”:社区建设的新思路

雷丛丛

“社区”一词最初源于滕尼斯对理想社会联结方式做出的二元分法即“共同体”与“社会”。他认为,“共同体”是人类基于自然意志本能形成且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社会”则是基于选择意志理性形成且具有利益性和规则性。其后,“社区”内涵也逐渐从单一的地域共同体向多维的美好生活共同体转变。不同社区地理位置、人口特征、居住空间、互动方式及治理方式等基础要素不同,社区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也随之不同,其呈现结果也相应不同。总体而言,社区建设的“共同体”体现为自在的邻里共同体、自为的社区共同体和自决的社会共同体三个层次。

第一,居民在与空间的互动中催生了自在的邻里共同体。“自在的邻里共同体”是居民在生活空间近距离的优势之下与周围邻居自然形成的邻里关系,以建构一个富有人情味的情感共同体,这与滕尼斯的“共同体”内涵略有相似。地理空间作为划分社区边界的首要依据,从很大程度上标定了居民独立和共享的生活空间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互动,为邻里场域的开辟提供了可能性。若社区居民的人口特征、价值偏好、文化习性等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则会促使居民或为家庭需求而积极寻求邻里支持,或为共同需求而主动联合邻里力量,或为创造集体记忆而组织仪式性活动,都将不断拓宽邻里互动的边界并再次形塑邻里认同,以形成一个亲望亲好、邻望邻好、亲仁善邻的邻里共同体。同时,陌生的居民、冰冷的楼房转变为熟悉的“街坊”、喧闹的楼道,这使得邻里关系从工具性支持向情感性支持演进。显而易见,邻里成为居民参与社区的基础结构,邻里共同体也是社区性表现的第一层次。但是,邻里共同体的功能作用和活跃程度与人口特征、空间结构密不可分。一方面,当前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职业分工的精细化和经济水平的分层化导致邻里共同体集体的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极具异质性,打破了邻里关系互动的前提基础,熟人社会也再次陷入陌生化状态。通过打造邻里的共同记忆、丰富邻里的互助情感、增强邻里的“面子”约束,并辅以场景化和人格化的规范调和,可以有效保障邻里关系的稳定持久。另一方面,现代高层的住宅形式、封闭性的电子门禁和警惕性的防盗门窗等空间因素同样带来挑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们限制了居民的活动范围及方式,极大地减少了邻里交往互动的机会,导致居民之间产生自我区隔。不过,此种空间构造方式也使得邻里关系培育产生了新的需求,从而激发了信息网络技术、社区媒体在邻里共同体中的作用。

第二,居民在共同利益和普遍需求的驱使下建构了自为的社区共同体。“自为的社区共同体”是居民有意识地突破邻里空间束缚,将互动范围从邻里互动扩大至社区互动,主动参与社区层面的集体活动,以建构一个最大化的利益共同体,这与滕尼斯的“社会”内涵略有相似。面对民主参与渠道受限或日常生活空间被阻隔等问题,具有参与意识、积极的关键群体率先联动起来,动员和吸纳更广泛的社区居民进入其中,并通过传递居民真实的社区诉求、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活动、搭建居民和社区沟通的信息桥梁等手段,逐渐形成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解决社区公共福利和公共问题,由此推动社区性“共同体”意识的萌发和生长。在此过程中,社区居民反复运用自身的公共权利,获得了独立的社区参与资格和身份角色,再次进入社区的公共事务或评价体系中,建立不同居民群体之间、居民和社区之间的对话模式,从而体验社区性角色的社会价值所在。居民出于各自不同的需求和目的,理性采取不同的社区行动。一般来说,需求越紧迫、目的性越强,居民参与性越高,产生的共同体也越团结。然而,若受到居民资源整合力度或社区管理体制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要求居民与社区行政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居民草根组织或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实现居民社区参与的有序化和组织化,避免个体化的居民状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居民与社区不同主体的互动过程也使得共同体得以产生,而社区行动、社区利益及社区意识的出现也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共同体,直接、快速和透明的联系也提高了社区的集体凝聚力。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居民互动范围从邻里向社区扩大,但社区不是简单的地域概念,也不是所有居民个体的简单集合。那么,社区性则不是居民个体发展和行动的机械相加,相反正是社区资源整合、社区空间重组、社区结构创建及社区居民交互的整合式机制的呈现。重视居民社区共同体的价值,挖掘其所构成的人际关系的作用,发挥其在当代社区治理中的柔性力量,可以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治理效能。

第三,居民在公共责任和道德力量的感召下塑造了自决的社会共同体。“自决的社会共同体”是居民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挖掘个体自身潜能和责任意识,鼓励个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将参与范围从社区层面扩大至社会层面,发挥个体对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功能,以创建一个社会的道德共同体,这是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最高表现。社区作为一种具有社会性的组织形态,是展现社会生活、体现社会运转的独特窗口,为发现和解决宏观社会问题提供了微观视角,同时也是探究社区结构与社会变迁二者关系的重要载体。这种社区性质的现实实践,也要求社区建设必须与社会发展同步。首先,社区居民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之一,获得了以社区性身份参与社会生活的资格,促使居民不再局限于在已有社区网络中徘徊,而是通过建立于个体基础上的团体角色来实施更广泛的行动,极大地提升了个体的社会价值。其次,社区作为一个蕴含现代性和公共性的基层单元,社区居民也被赋予一定的社会公共责任和道德意识。这要求居民关注点从私人领域、社区领域扩大至社会公共领域,形成一个由居民构成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依赖的共同体,透过公民行动、政治参与和民主协商等方式,引发私人生活边界与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重构,使得居民获得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进一步保证了居民充分享有公共福利的权利。在循环重构与再生过程中,社会将构成一个休戚与共的生命共同体,对于赋能社会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影响。当然,这对培养具有自主精神、合作意识、反思能力及责任意识的现代公民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居民社会共同体的形成和壮大,可能对已有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造成冲击。正确认识社会共同体和国家行政力量二者的定位,允许基于理性的规则制度和基于自然的日常生活,有利于形成主体之间相互合作、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协同伙伴关系,实现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力量与代表公众意志的社会共同体的相互渗透、和合共生。

综上所述,在现代共同体的发展和变迁中,基于居民的不同需求和利益考量、空间参与范围的变化以及与不同主体的互动方式,社区建设的“共同体”体现为邻里共同体、社区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三个层次,这也反映了社区从自在到自为、再到自决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

(作者单位: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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