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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办法》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本报讯(记者 孙雪苹)9月25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公示以及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郑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规定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其中,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共场所进行租赁或者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关于管理单位,《办法》提到,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人是公共收益代管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新物业服务人尚未选聘到位、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行公共收益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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