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202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将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83.3元的50%、40%、30%核定,即3592元、2874元、2155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达不到2024年最低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差。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按照要求,各地要于2025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